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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质管理工作

作者:
admin
来源:
菏泽市律师协会
2020-03-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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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1月司法部令第119号)。
二、变更执业机构
(一)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二)程序
申请人应当经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律师执业证旧证及二寸蓝底照片。
国资所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调动、辞职、除名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四)其它
1、律师跨设区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的执业档案。
2、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有关交接、清结事项和出具证明,经所属律师协会调解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纠正仍不办理的,可以由所属律师协会代为办理并出具证明。
3、变更执业机构并加入(或退出)合伙人的,在办理变更执业机构审核的同时,接收(或退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办理合伙人变更备案。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换发律师执业证。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不需报送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
5、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同时变更律师执业证类别的,应先注销原律师执业证,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6、省外律师申请转入我省执业的,应先办理律师档案调入手续;我省律师申请转到省外执业的,需办理律师档案调出手续。
7、律师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转所执业时,必须同时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申请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或者执业证损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换发。
(二)程序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其在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申请材料
1、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
2、二寸蓝底照片一张。
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书种类、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将原律师执业证书交回。
三、注销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二)程序
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申请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附件5)。
2、律师执业证。
律师因吊销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厅填写《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四、律师档案调转
(一)律师档案调入
1、条件
在外省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拟变更执业机构到我省执业。
律师执业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列情形。
2、程序
申请人应当经拟调入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向律师原执业机构所在省司法厅寄送《律师档案调转函》,并于收到对方省律师档案调转函后十日内下发《律师档案调转通知书》至市司法局。
3、申请材料
(1)《律师档案调入申请表》(附件2);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副本复印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为B证的,还应提供本科学历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为C证的,应当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后申请调入。
律师资格档案调入参照律师档案调入执行。
(二)律师档案调出
1、条件
在我省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拟变更执业机构到外省执业。
律师执业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列情形。
2、程序
申请人应当经拟调出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司法厅自收到档案调出申请材料和拟调入省来函后十日内向拟调入省司法厅寄送《律师档案调转函》。
3、申请材料
(1)《律师档案调出申请表》(附件3);
律师执业证未注销的,还应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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